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11-13
寿光市实验中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三章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独立行使行政咨询职责(审议职责、决定职责),主要针对下列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进行表决):
(一)对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进行表决)。
(二)对学校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进行表决)。
(三)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进行表决)。
(四)对学校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进行表决)。
第七条
(一)依法治校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校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人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主集中原则。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第四章
第八条
第九条
(一)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制。校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议有关学生管理、学校发展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可由主任召集部分委员参加临时会议。
(二)校务委员会调研制度。非会议期间,校务委员会委员保持同学校的联系,了解教育教学实际,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专题调研,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和讨论委员的专题调研及建议。
(三)校务委员会工作总结和汇报制度。校务委员会对审议决定的事项,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及时予以总结。校务委员会主任定期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会等会议上进行工作通报。
(四)校务委员会巡视制度。学校为校外委员发放证件,委员可凭证在任意时间到校巡视。在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可口头或书面反映给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接到反映后,一个月内必须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一)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议题可以由学校(校长会议)提交,也可以由委员提交,议题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议时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列席与会。
(二)会议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进行集体表决。
(三)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
第五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