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03-10
潍坊市教育局文件
潍教字[2009]10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务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各直属单位、学校:
现将《潍坊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教育工会。电话:8798978。联系人:吴爱友。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潍坊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校务公开,增加校务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乡镇教管办)校务公开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范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组长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工会组织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信息资料,并做好校务公开的配合工作。
第五条 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六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校内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办学方向、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重大改革方案等规划计划类;
(二)学校机构设置、干部的选拔任用、招聘教师、职称评聘、党员发展等组织人事类;
(三)学校重大工程建设投资、基建工程招标等工程建设类;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型仪器设备或物资采购以及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开支等财务支出类(临时性开支应经学校议事理财小组讨论审议后列支);
(五)学校领导和教师外出(含出国出境)考察、进修培训类;
(六)优秀教师(班主任)、教学能手、特级教师以及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评选表彰类;
(七)工资晋升、绩效工资发放、离退休及困难教职工慰问金发放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福利待遇类;
(八)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民主评议校级和中层干部情况;以及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的收费依据、标准及使用情况;
(二)学校招生、毕业生升学与择校生招收情况;
(三)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学生各类奖(助)学金发放情况;以及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凡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都要同时在校内公开。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根据公开对象和内容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二)设立固定的校务公开栏。对内公开栏,应设置在校内适当位置,按公开内容分8-10个板块(大小约5至10米);对外公开栏,设置在校门口两侧适当位置,分2-4个板块(大小约2-4米)。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运用校园网、电子显示屏等。凡有校园网的学校,都应建立网上校务公开专栏,并全面推行网上校务点题公开。
(五)定期召开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公开的校务内容,学校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内容,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并经校长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可暂缓公开,但应在该校务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部门确定校务的性质和密级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应当公开的分别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学校整体利益、影响学校发展或者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职能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教职工公布,在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后,再做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发现未按本规定履行公开义务,应及时改正,或者依照本规定享有校务知情权的人员和组织发现有应公开校务而未公开或者公开内容有严重失实或不准确的,该人员或组织有权要求学校进行公开或补充更正,学校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此做出回应,如实地补充或更正校务公开的内容,或者公开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汇总一次。
(一)校务公开内容;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组织对辖区内的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教育工会组织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考核。
(二)在学校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由党委(支部)纪检委员和工会、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社会代表等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校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及时将检查和评议结果向有关人员和组织通报,同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工会。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每年应对所属学校组织一次校务公开情况的检查考核,市每年组织对直属学校校务公开的检查考核和对县市区学校的抽查,抽查成绩纳入年底对各县市区的教育综合督导评估。检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检查考核结果纳入校长职级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校务公开达标和优秀单位,市每三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纪检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故意不予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隐匿应公开的校务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中小学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